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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丘宏达《西沙南沙羣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的分析》

  • 【篇名】:

    《西沙南沙羣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的分析》

    【作者】:丘宏达
    【刊名】:《明报月刊》
    【期号】:第九卷 第十一、十二期
    【时间】:1974年11月、12月号
    【机构】:
    【摘要】:
    【转载自网址】:http://www.fyjs.cn/bbs/read.php?tid=51307&fpage=2
    【本站加入时间】:(2006-02-21)
    【本站收集编号】:13


    丘宏达《西沙南沙羣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的分析》

    最近由於越南(南越)與菲律濱對我國南海西沙、南沙二大羣島提出主權要求,引起海内外國人對這二個羣島的領土主權問题紛紛表示關切,在民國六十三年(一九七四)一月下旬中共部隊又與南越部隊在西沙地區發生武裝衝突,更使世界上的人士注意到這個地區的狀况。本文的目的在對這個問題,分別自南越、菲律濱及我國的論據,分析討論,以了解其領土主權的歸屬問題。在討論到本題之前,先對此二羣島的地理狀况作一簡單介紹。

    一、前言

    自台灣海峽至廣東省的中國沿海向海中延伸的大陸礁層大致在離岸一百公里左右到達水深二百公尺,到海南島南端礁層漸短不到五十公里,然後向南延伸到越南海岸,其中東京灣全部在水深二百公尺綫內,但到越南中南部礁層又漸短。二百公尺綫外海床突然下降到一千公尺然後向南海(英文稱爲南中國海South China Sea )中央更形加深達到四千公尺。在東部菲律濱羣島西岸,礁層極短,水深立即達一千公尺。在南海東北部水深二百公尺及一千公尺綫間有東沙島(Pratas Reef ),海南島東南部有西沙羣島(Paracel Islands),其東南有全部在水面下的中沙羣島,其南有南沙羣島(Spratly Islands)。各羣島均處於大洋之中,與周圍各國本土均隔有深海,因此據有這些島嶼對主張各國本土的大陸礁層並無益處,但是這些島嶼本身可以有領海並且可以主張沿島的大陸礁層。在經濟利益方面,目前這些羣島只能作漁業基地,並有某些礦產(如鳥糞、磷酸礦),利益不大,不過在將來可以探勘其大陸礁層下的資源。在戰畧上,這些島嶼則較爲重要,自中東來中國日本的航綫經馬六甲海峽(Strait of Malacca),北上到華南、台灣、日本、菲律濱、越南等,都要經南海。

    西沙南沙各島面積都很小,西沙羣島中以永興島(Woody Island)與琛航島(Duncan Island)較大,前者面積一·八五一平方公里,後者○·四三二平方公里。南沙羣島中則以太平島(Itu Aba Island)和南威島(Spratly或Storm Island )較大,前者面積○·四三二平方公里,後者面積○·一四七平方公里。①

    二、越南論據

    根據越南方面官方提出的文件②,在西沙方面,其主權根據如下:

    (一)根據在Tu-duc 王(一八四八—一八八三)統治期間出版的「大南越通志」(Dai-Nam Nhut Thong-Chiu,英譯爲Annals of Vietnam)所載,嘉隆王(Gia-long一八○二—一八二○)曾組織黄沙公司(Hoang-Sa Company ),每年三月到西沙採集海產,在一八一六年合併西沙。

    (二)一八三二年明命王(Minh-mang,一八二○—一八四一)在西沙某島建塔紀念上述事蹟。

    (三)一八三五年明王順化朝廷出版的「皇越地圖」(Hoang-Viet Dia-Du 英譯爲Geography of Vietnam)中,將西沙列入。③

    (四)法國人Monseigneur Taberd所著的History and Description of the Religion , Customs , and Morals of All Peoples 一書中,指出西沙為東圻支那(Cochinchina, 以前越南某部名稱)所屬。J.B.Chaigneau(1769—1825)的Memoires sur la Cochinchine一書中,提到嘉隆王一八一六年合併西沙事。

    (五)一八九五年Bellona船, 一八九六年Imezi Maru船在西沙失事,華人溉〈县浳飼r,中國海南地方官員否認西沙為中國管轄。④

    (六)一九三二年六月十五日法國駐越總督下令將西沙劃入Thua Thien 省,一九三八年三月十日保大王確認此令。次年五月五日法國駐越總督再度確認西沙的行政範圍。

    (七)一九三九年三月三十日日本合併西沙,劃歸台灣⑤,四月廿一日法國抗議。一九五一年九月七日舊金山日本和會時,越南代表提出聲明說明西沙南沙屬於越南,與會五十一國未表示異議。⑥

    (八)一九五六年到六四年間,越南海軍經常前往西沙巡邏及登陸。

    (九)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三曰,越南總統將西沙劃入廣南省(Quang Nam),一九六九年十月廿一日又頒佈類似命令。

    在南沙方面,越南的主要論據是一九三三年七月廿五日法國曾在政府公報上正式公告佔領南沙各島置於法國主權下⑦,當時只有日本抗議(我國也曾抗議,詳後)。其後的發展與上述西沙部份(七)相同。一九五六年十月廿二日南越政府将南沙劃入福綏省(Phuoc Tuy),一九五八年三月廿日及一九五九年一月廿七日又發表類似命令⑧。一九七三年九月南越內政部又下令將其編入福綏省。⑨

    三、中國論據

    中國方面的論據是根據歷史記載、中國人長期使用、條約和國際法原則,主張對西沙及南沙羣島的主權。由於篇幅所限,在歷史方面的記載,只有選擇一些較重要的來叙述。最早比較明確可靠關於西沙羣島的記載是趙汝適著的「諸蕃志」,在該書序言中作者自题爲南宋寶慶元年(公元一二二五年)寫成,作者曾任提舉福建路市舶⑩,該書在附錄「海南」中提到海南之「東則千里長沙、萬里石床,渺茫無際,天水一色○11。」據西方漢學家Friedrich Hirth 與W.W. Rockhill研究,這二個地方是指今日的西沙羣島○12。

    一二九二年元朝派史弼征爪哇,其軍隊曾通過「七洲洋萬里石塘」○13,其中七洲洋顯然是指西沙羣島東部七島,而萬里石塘照其南征路綫應是今日的南沙羣島。到了明朝鄭和下西洋時,曾經航過石星石塘、萬生石塘嶼與石塘,並在一四二五—一四三○年所繪的「鄭和航海圖」中明白標出,據今人研究石星石塘應包括今日南沙的一部份,而後二者顯然是指西沙羣島○14。在古籍中對西沙南沙常有混淆之處,但到明中葉後已漸清楚二者的位置,在黃衷(一四七四—一五五三)著的「海語」中,就明白指出「萬里長沙在萬里石塘東南」○15,恰與今日南沙西沙位置相當。到了清代,這二羣島的位置就更清楚了,在陳倫炯著的「海國聞見錄」中(一七三○年出版)附有「四海總圖」,西沙稱爲「七洲洋」,南沙則稱爲「石塘」○16。到了清末西沙羣島的名稱逐漸出現,而今之南沙羣島則稱爲團沙羣島(注意,越南方面也聲稱今之南沙羣島在越南古代也稱爲團沙羣島。)據作者所知,到民國廿三年(一九三四年)才有南沙羣島名稱出現○17,民國卅六年(一九四七年)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核定南沙羣島的名稱。

    到一九三○年代初爲止,中國人一直在西沙南沙活動,當作是自己的國土,並没有國家提出異議。在一九○七年清朝廣東水師提督李準曾率兵艦三艘巡閲西沙各島,並在伏波島(Drummond Island,現稱晉鄉島)刻石留念稱:「大清光緒三十三年廣東水師提督李準巡閱至此○18。」巡閱歸來後又請准粤督批准將西沙各島重新命名○19。一九二八年廣東省政府派海瑞號軍艦由中山大學組織調查團到西沙各島測量視察,並製圖公佈。○20

    在民國廿年(一九三一)我國正受日本侵畧時,法國見有機可乘,在該年十二月四日突然向我駐法使館,面遞節畧,對我國領土西沙羣島提出荒謬主張,其中畧稱:「七洲島( Iles Paracels,即西沙羣島——作者註) 向屬安南王國。據安南歷史所載,一八一六年嘉隆王正式管領該島,並樹立旗幟。一八三五年,明命王復遣人至該島建塔及石碑。一八九八年Bellona及Unoji Maru兩船沉没,中國漁人竊售船身破銅,駐瓊州海口英領,向中國政府抗議,並請懲治罪犯。中國政府答稱,七洲島非中國領土不由中國管轄等語。但近來中國方面,對於安南在該島之主權,有所懷疑,并以該島爲中國所轄領,因此本部應請貴國使館注意安南對七洲島之先有權,甚望貴國政府與法政府共同解决此項問題,希望以法律上之解释見復」等語。

    我外交部接法國節畧後,詳予研究,於民國廿一(一九三二)年七月廿六日訓令我駐法使館向法政府抗議,對法國謬論一一駁覆如下:「查七洲島洋文名爲Iles Paracels華名西沙羣島,當東經一百一十度十三分至一百十二度四十七分,(似應擴充爲東經一百十二度五十四分,說見前。)……包括大小島嶼共廿餘座,……距瓊崖一百四十五海里,乃我國最南之疆土。又查一八八七年中法越南續議界務專條第三欵所載:『廣東界務,現經兩國勘界大臣勘定,邊界之外,芒街以東,及東北一带,所有商論未定之處,均歸中國管轄。至於海中各島,照兩國勘定大臣所畫紅綫,向南接畫。此綫正過茶古社東邊山頭,即以該綫爲界,該綫以東海中各島歸中國,該綫以西海中九頭山及各小島歸越南。』查安南與廣東交界之處,係以竹山地方為起點,約在北緯二十一度三十分,東經一百零八度二分,安南海岸,且在竹山迤西,按照上述專條所載,由此遵海而南,無論如何接畫,西沙遠在該綫之東,中間尚隔瓊崖大島,應歸何國,一覽便知。又該島各地,均係珊瑚沙質,冲積而成……無殖民之價值,歷來僅有瓊崖人在此採礦捕魚爲業,從未聞有安南人來此居留。安南各王,憑何特殊關係,來此樹碑建塔?法方摭拾安南一二遺史,牽强附會,據爲口實,殊不知百年前,安南係我藩屬,於宗主國之領土境內,私謀獨立佔據之行爲,常爲事理所必無。法方所稱樹碑建塔,究在何島?來文並太指明,其所謂先有權之缺乏有力證據,已屬不攻自破。况自民國十年以來,商人承墾該島,而經廣東省當局批准者,先後已達五次。(第一次十年十二月六日,笫二次十二年四月七日,均由省署批准何瑞年承辦。第三次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協濟公司宋錫權承辦。第四次二十年四月三日西沙羣島鳥糞磷礦國產田料公司嚴景枝承辦。第五次廿一年三月一日,中華國產田料公司蘇子江承辦。)案牘俱在,歷歷可考,法方不於十餘年前,提出異議,忽於此時表示懷疑,殊深訝異。查一遠距大陸之島嶼,按照國際公法及慣例,以切實先佔爲取得領土主權之先决條件,換言之,何國人民,首先佔領與繼續不斷的居住其地,即爲何國之領土。瓊人散居西沙,築廬而居,置舟而漁,有悠久之歷史。……又宣統元年,關於西沙建設燈塔以保航行安全一案,成為國際問題,嗣經海關轉據航業關係者之請求,呈請我政府建設燈塔,此乃追證較遠之事實。前年四月間,香港召集遠東觀象會議,安南觀象臺臺長法人勃魯遜(E. Bruzon)及上海徐家匯法國觀象臺主任勞勛(L. Froc)亦皆與會,曾共同建議我國代表,在西沙建設觀象臺,是不特國際間早認西沙屬我領土,即法人自身,亦有同樣之表示。至所稱一八九八年沉没輪船及英領抗議一節,是否屬實,本國政府無案可稽。總之遍查條約卷籍,西沙既經劃定爲我國領土之一部,事實上復為華人久居之地,除條約明文具在,末由置辯外,揆諸國際公法先佔與時效之原則,其為我國複土,他國不得主張,亦屬了無疑義。」○21 我國駐法使館於民國廿一年(一九三二)九月廿九日將上述訓令各點向法國外交部提出照會,駁斥法國謬論○22。法國到次年(一九三三)九月廿七日才正式答覆,其中强詞奪理畧稱:「貴使館聲稱西沙羣島爲……廣東省海疆之一部份;並承認該島距瓊崖百四十五海浬。查貴國……同意採納三海浬原則以劃領海,則該島不能認為貴國領土。貴國更以一八八七年中法越南續議界務專約第三欵所載為引證。惟該欵意在劃清芒街區域之中越界綫,西沙羣島遠離芒街二百海浬,超出該專條之履行範圍……東經一百零五度四十三分之綫,即茶古之綫,如不認作局部界綫,而可延長至西沙羣島適用,則不但越南多數島嶼,應為貴國領土,即越南本陸之大部亦然,實屬不可能之事……一九○九年【按此指李準巡海一事】貴國政府曾行公告中外佔領該島。顯係一九○九年前,貴國並無該島之領權;而一八二八年安南嘉隆王正式管領該島之舉,確載史卷。貴館又據遠東觀象會議,提議【貴國】在該島樹塔案事實,證明該島主權。敝國與會代表之唯一任務,為在科學方面儘力,政治問題,無權過問……」○23

    法國照會對我國提出的安南曾屬我國宗主一事、我國廣東省當局在該島行使主權之事 等,均避不作答,另外又不敢再提沉没輪船英領抗議一案,顯然此說根本毫無根據,可笑越南現還將此無稽之事,當作其主權根據之一。至於法國照會中其他理由,如稍加分析都不能成立:

    (一)關於認爲西沙在海南(瓊崖)三浬外,所以不屬中國一點,完全是無理取鬧,我國照會中完全没有主張因爲西沙位於我國海南島領海範圍而屬中國。

    (二)法方主張一八八七年條約中劃界綫不能適用到西沙羣島一點,在條約解釋上完全不能成立。如果不能適用到西沙,法國在一八八七年訂約時為何不在條約中說明,以法國國際法專家之多,這點還會忽畧嗎?必須注意在一八六四年西方的國際法著作才有一本譯爲中文○24,一八八七年時國際法輸入中國才有廿多年,法國當時的國際法知識比清廷不知高明多少倍,如果西沙羣島當時已屬安南,法國一訂約者還有可能忽畧嗎?此外,法國另外聲稱如果此綫不作局部解釋,越南本土也會劃歸中國一點,也是無理取鬧之舉,因條約中早已明白說明只適用海中各島,越南本土當然不在內。

    (三)談到一九○九年李準巡海時中國始將西沙劃入版圖一點,也是法國强詞奪理之說,如果西沙羣島原是安南領土,為何中國派員在其上升旗並公告中外佔領時,法國或安南不來抗議,一直到廿多年後才來提出異議,這種異議在國際法上有效嗎?以法國國際法學的發達與專家之多,想不至於連這點國際法的基本知識都没有吧!

    (四)最後談到遠東觀象會議法國代表的行動,更不是法方照會輕描淡寫所能解釋的,試問在國際會議中,一國代表竟然不知其本國領土範圍而建議他國來本國領土上建氣象台,有這種荒唐的事嗎?惟一合理的解释是這塊領土根本不屬該國,所以該國代表才有這種舉動。

    對法國的謬論,我國外交部研究後,在民國廿三年(一九三四)三月廿日再度訓令駐法使館對其一一駁覆,其中畧稱:「(一),法方以我國承認三海浬原則而即斷定我國南部海疆應以瓊崖爲限,不知有何所依據?果如法外部所言,則法國在海外之殖民地,其距離法國本部有遠過於一百四十五海浬者,若均視爲非法國領土,法國政府可以予以承認乎?法方提出三海浬問題,似係對於我方去文第一節,爲故意之誤解。(二)查一八八七年中法越南續議界務專條第三條:對於海中島嶼之領土主權,尚有明確之規定……西沙羣島,既在該紅綫之東,按照條約,其主權應歸中國,自無疑義。至於法方所謂「如該綫可以延長,不但越南多數島嶼,應爲貴國領土,即越南本陸之大部亦然」,實大誤會,蓋該欵所指,明明為『海中各島』,斷無包括越南本陸地面在內之理也。(三)法方謂『安南歷史曾載有嘉隆王朝於一八一六年正式佔領該島,在中國一九○九年佔領之先。』查一八一六年安南尚隸屬中國,在勢在理,均無該島曾爲屬國安南佔領上之記載,且中國歷史及書籍中,亦均無該島曾為屬國安南佔領之記載,是越史所載,殊屬失實。至一九○九年李準之堅旗嗚砲,當係重定島名之一種紀念儀式,若夫該島之爲中國所佔有,已遠在漢代馬伏波【馬援】將軍征南之前,此證諸中國歷史,斑斑可考者。即以最近事實而論,凡商人之欲承墾該島者,均須經過廣東省當局之批准,此民國十年以來之一貫辦法,至今行之無間,益證該島之爲中國領土,中國政府始終握有管理實權……」○25

    此照會送去後法國即未再來文,其事遂寢。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中國在蔣委員長領導從事全面抗戰,抵抗日本侵畧,在優勢日軍進逼下,國軍雖奮勇抵抗,但沿海地區多被日軍侵佔,到一九三八年七月法國見有機可乘,竟然不再找尋法律藉口逕行佔領我國西沙羣島,我國政府雖然在國際上亟需法國支持,更需要縱越南海防港口經滇越鐵路運入戰畧物質到西南後方,仍然命駐法大使顧維鈞抗議法國的行動,聲明西沙爲我國領土○26。

    當法國圖謀竊佔西沙羣島之時,其對南沙各島也想一併竊佔,前在述及越南論據時已提到在一九三三年七月廿五日在其公報中宣佈南海九島○27,但法國人也承認其中二島「已住有中國漁民」○28。中國政府在獲悉此事後,在同年八月四日由外交部照會法國駐華使館聲明,「中國政府在未經確實查明以前,對於法政府佔領之宣言,保留其權利○28。a」其後中國政府又向法國抗議,畧稱:「(法方)既稱有瓊崖的中國人住於該羣島以從專渔業,又謂當時島中住有華人,又謂其地有樹葉搭蓋之屋,有奉祀神人之像,又謂有由瓊州渡來的華人居住,每年有帆船載食品來島供華人食用。是九島者早有華人居住,並非無主之島,法人已代我證明矣。依照國際公法與慣例,凡新發現之島嶼,其住民係何國民,即證明其主權屬於何國,今該羣島中全為華人,其主權應屬於我,自無置辯之餘地矣!○29」我國雖與法國交涉,但事久拖不决,到一九三九年日本將西沙南沙一併佔去改爲新南羣島隸屬當時日人竊據的台灣高雄州高雄市○30。

    民國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向我國及其他同盟國投降,日軍退出西沙南沙兩羣島,中國政府在民國卅五年(一九四六年)由內政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及廣東省政府分派代表十三員,乘海軍太平、永興、中建、中業四艦前往接收,同年十一月廿八日接收西沙,十二月十二日由太平、中業二艦接收南沙,並在各島詳加測繪製圖,在西沙之永興島及南沙的太平島分別建立國碑並派兵駐守。二羣島當然均由廣東省政府管轄,但到民國三十六年(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五日國民政府以處字第四四二號令准內政部所請「暫行交由海軍管理」。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年)四月一日,海南特別行政區成立,西沙南沙改隸海南,仍由海軍代管。民國卅六年(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一日內政部又正式核定東沙、西沙、南沙、中沙、四大羣島名稱,公告中外。民國卅九年(一九五○年)五月共軍登陸海南,國軍撤退台灣,西沙南沙駐守國軍也一併撤走。

    以上是我國對西沙及南沙的各種主權行爲,當時均無國家提出異議。

    民國四十年(一九五一年)美國在舊金山召開對日和會,因受英國從中播弄,竟未邀請首先抗日並對擊敗日本侵畧者貢獻最大的中華民國政府參加,當時曾引起海內外華人的嚴重抗議。後由美國安排日本與中華民國,大體根據金山和約另締結雙邊和約,在中日談判和約之時,對於領土條欵,日本認為雙邊和約中只能將與中國有關的地區列入,因此日方草案只規定台灣澎湖的放棄,而未及西沙及南沙,我方代表胡慶育認爲西沙南沙為我國領土,怎能說與中國無關,且日本曾將此等地區劃入台灣轄區,堅持列入。日方後終接受我方意見,因此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簽訂的中日和約第二條中,明文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自國軍撤守到民國四十五年(一九五六年)爲止,除南越在舊金山和會時發表的一個謬論外,並無其他國家對西沙南沙提出權利主張,但到一九五六年夏突有菲律賓狂人克洛馬(Toma Cloma) 宣稱在南海發現島嶼要建立所謂「自由邦」,其實就是想竊佔我國南沙羣島。中華民國政府立即向菲交涉並恢復在南沙太平島駐軍,其事遂寢。此時,南越突然又對西沙南沙提出主張,中華民國政府立即發表聲明嚴加駁斥,並對南越曾登陸南威島一事嚴重抗議○36。自民國四十五年(一九五六年)以來中華民國海軍不時定期巡邏南沙各島,在民國五十二年(一九六三年)國防部、內政部、海軍總司令會同巡視南沙羣鳥之太平島、南威島等地,民國五十五年(一九六六)海軍再度派艦於南子礁、北子礁、中業島、南籲島等地重建國碑,此外太平島上駐軍並不時派艇巡邏附近各島。另外在聯合國王持下由國際勘測南中國海計劃歷次會議中(一九六四、一九七○),中華民國代表均一再聲明中國對南沙羣島的主權,並無其他國家提出異議○37。

    中共自在一九五○年五月佔領海南後,據目前已有資料判斷,並未注意經營西沙、南沙,不過也曾發表聲明重申對此二羣島主權。一九五一年九月召開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中共未被邀請,但在和會前中共外交部長周恩來在八月十五日發表聲明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威島和西沙羣島有不可侵犯的主權,不論美英對日和約草案有無規定及如何規定,均不受任何影响○38。」中共聲明中只提到南威島而不及南沙羣島全部一點,主要是中共外交部人員地理知識欠佳,因爲南威島英文名有二,一爲Spratly另一爲Storm,但南沙羣島全部英文也稱Spratly,美英和約草案中用的是Spratly,中共譯員誤以爲僅指南威島,實際上是指南沙羣島而言。一九五六年夏發生前述之菲律濱狂人克洛馬圖謀侵佔南沙之時,中共僅由外交部發一言人在同年五月二十九日發表聲明稱,「中國對於南沙羣島的合法主權,絕不容許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採取任何方式加以侵佔○39。」此外並未採任何行動。

    值得注意的是自一九五六年中華民國政府恢復在南沙太平島駐軍及在各島巡邏後,該地區渐趨平靜,但南越却不斷向西沙方面侵擾或侵佔,想係探知中共並未在西沙駐軍所致,現據中共資料透露,列出較重大的二次侵擾或侵佔事件如下:

    (一)一九五七年三月七日人民日報報導稱:「我海南島瓊東縣青葛鄉第一生產合作社一隻漁船,(一九五七年)一月廿五日在前往西沙羣島的甘泉島取給淡水時,突然遭到非法侵佔該島的南越吳庭艷軍隊的射擊,漁民符氣保被射傷。南越吳庭艷的軍隊並繼續非法侵佔甘泉島附近的其他幾個島嶼如珊瑚島和金銀島……○40。」

    (二)一九五九年二月廿二日南越海軍侵入西沙羣島中的琛航島,刦走漁民八十二人,掠定漁船五隻和其他財物並撕毀中共國旗。三月廿六日又有南越炮艇侵入琛航島搶劫漁民○41。

    此外,美國飛機軍艦不時侵入西沙領空或領海,據一九六○年五月十三日中共外交部發言人談話,到那時止中共共發了十九次嚴重警告抗議美國飛機侵犯西沙羣島上空○42。但美國仍繼續「侵犯」,例如在一九六三年中共對美國飛機侵入西沙領空發了九次嚴重警告○43。到一九七一年中尼克遜總統宣佈要訪問中共後,美國機仍在西沙上空亂飛。美艦也在西沙海域亂開○44。中共在同年十二月廿五日發佈的最後一個警告(四百九十七次)也是針對美艦侵犯西沙海域○45。其後未見中共再發警告,不知是否美機已不再侵犯或中共為圖改善與美國關係即有侵犯也不再公佈。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中共正在攻打金門期間,突然發佈了「關於領海的聲明」,宣佈領海寬度爲十二海浬,並稱「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西沙羣島……南沙羣島……」這一聲明引起世界注意,英美二國且表示反對,可笑南越雖一再强調其對西沙及南沙有「主權」,對此重要聲明卻未表示任何意見。 關於西沙南沙的最近發展,各方報導已多,因此不在此贅述。

    四、中越雙方論據分析與結論

    中越雙方論據及有關重要事件均已分別說明,現將雙方論據再分析如下。首先談到西沙羣島。越南最早的權利主張是在一八一六年,在此以前中國早已發現並使用西沙羣島,即使退一步說在一八一六年中國尚未完全合併該岛爲領土,依照國際法原則,中國在當時至少有一種「原始性權利」(inchoate title),可以在相當期間內採取措施使此種權利變成「完全權利」,除非另有其他國家也對同一土地採取了「最後與决定性的主權行爲」,才能排斥「原始性權利」的變成「完全權利」○47。法國(前南越的保護國)與越南是否會採取這種行爲呢?從前述的中國論據有關部份來看,顯然没有。在一九二○年代之時,法國駐越南代理總督自己承認:「根據多方報告,西沙羣島應認為中國之所有。」同一時期一法國船長自稱:「時至今日,安南與西沙羣島可謂已一無關係,沿岸漁人或船主,無人前去,且已不知有此羣島○48。」

    此外,中國自本世紀初以來一直在西沙行使主權行爲,法國到一九三○年代才來提出異議,且其唯一根據是百餘年前的一件事,如果西沙屬越南,怎何在一八二八到一九三○年一百多年間越南或其保護國法國未在該地行使主權,或對他國在該地行使主權不提出抗議。

    日本在一九四五年八月投降後,在北緯十六度以北的越南地區由國軍受降,到次年三月始移交法國,法國在接收時並未對西沙、南沙提出主權要求○49。而一九四六年底中國接收時,一九四七年重新核定各島名稱、及在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中予以規定等行使主權的行爲,越南與法國均未提抗議。至於越南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在和會中的聲明,事前已有中共聲明,事後又有中華民國與日本和約中的規定,所以根本不能拘束中國;且越南聲明之後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金山對日和約簽字時及次年六月十八日提存批准書時對西沙南沙二羣島均未再提出主權聲明○50。一直到一九五六年後越南才重新表示對西沙南沙的主權要求,但這已是中國接收後十年之事了。並且在一九五○年到一九五六年間中國國軍暫時撤守西沙、南沙時,越南為何不乘機在此等「領土」駐軍,可見越南在這段期間根本不認爲西沙、南沙羣島為其領土,也未發表任何聲明保留其權利(唯一例外已於上說明。)

    最後,越南與法國方面迄未對一八八七年中法越南界務專條第三欵【析世鑒: 此處原文如此,排印似有遺漏。】,為何不能適用到西沙一點提出滿意的解釋。

    在南沙羣島方面,法國在一九三三年宣佈佔領之時,是假定該島是無主土地( res nullius),所以可依國際法上的先佔原則(Occupation ),取得該地主權。問題是該地當時是無主土地嗎?這點我們必須了解,南沙各島雖早為我國人所發現與使用,但到一九三三年時似還未正式收入版圖○50a,筆者查閲了不少當時的地圖,均未將南沙列入版圖,例如,民國十九年(一九三○年)五月由武昌亞新地學社出版的「大中華民國分省圖」(精訂第三十一版),在廣東部份只列入東沙與西沙二羣島。另外,著名的民國二十三年(一九三四)四月廿日由申報館出版的「中華民國新地圖」中,也未列入南沙羣島。據作者查閲資料,似乎到一九四○年代我國地圖才將其列入,例如,民國三十年(一九四一)九月一日由上海新宇輿地學社編繪印行的「袖珍廣東分縣明細圖」(上海百新書店發行),就將團沙羣島(南沙舊名)列入廣東省。

    至於當時島上有我國人居住一點,是否足以為我國先佔的論據,在國際法上仍不無疑問○51。據國際法學家奧康耐爾(O'Connell)的意見:「私人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先佔,但要完成先佔(的條件),却不能没有私人的行為。在『英法海峽島』 (Minquiers and Ecrehos)一案中,國際法院認爲英國人在這些島嶼上『真實與永久的定居』,是顯示『英國』主權的一種行為。該案中卡內洛(Carneiro)法官(的個別意見中)甚至認爲,『屬於某個國家私人的出現(在某地區)可以顯示出該國的先佔……』當二個國家對邊界某塊土地都主張主權時,這種私人的行為更形重要○52。」

    另外國際法學家奧本海(L. Oppenheim)認為,「只有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不管這塊土地是否有人居住,如海島,或僅有未認爲是一個國家的土人居住○53,才可以作為先佔的對象。」由此看來,對於一個已經屬於一國人民居住的土地是否可以行使先佔,就不無疑問。

    因此可知法國對於已有華人居住的南沙各島是否可以視爲國際法上的無主土地而實行先佔,自無充足理據○54。此外,如前所述,南沙各島早經中國人發現及使用,所以最穩健的看法是法國宣佈佔領之時,中國對該島嶼至少已有一種「原始性權利」,並非無主土地,除非法國宣佈佔領之後,採取最後與决定性的主權行為,才能排斥我國的權利,法國是否曾採取這種行為呢?由前述中國論據來看,自然不說而明。

    再退一步說,法國即使在一九三三年取得南沙各島主權,這種權利也在一九四五年後放棄,否則無從解釋爲何法國不在一九四六年中國接收時提出異議,這方面的一連串事實已詳前述的西沙部份,不再重複。

    最後,一八八七年中法條約所劃界綫也適用於南沙羣島,因為南沙也條約所劃界綫之東,依約應屬中國。

    由於菲律濱最近也對南沙羣島主權提出謬論,因此其論據也有在此說明分析的必要。按菲律濱的領土範圍在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和約中明文規定於第三條,以經緯度標的清清楚楚○55,南沙各島遠在其領土範圍之外,與菲律濱毫無關係。但最近菲律濱提出一種謬論,說是一九五一年金山對日和約中僅規定日本放棄對西沙及南沙的一切權利,並没有規定放棄給那個國家,因此南沙是「所有第二次大戰戰勝國託管之下」,應由這些國家或聯合國來共同决定其歸屬○56。

    這種謬論並不足爲奇,以往美日一些反動份子也曾提出類似謬論,企圖動搖我國對台澎的主權,早被駁斥得體無完膚○57。篇幅所限只說明一點如下。

    按日本放棄對南沙主權後,理論上該島就變成無主土地,則中國自可以依先佔原則取得其主權,至於談到所謂「託管」更是荒唐,除了菲律濱最近才提出謬論外,没有國家支持這種謬論,而事實上也没有國家來「託管」過南沙,該島一直在中國管轄之下。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國際法上西沙南沙羣島之為中國領土是毫無疑問之事。

    ①見鄭資約編,「南海諸島地理誌略」,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卅七年出版,頁三十、三十二、四十五、五十二——五十三,其中方公尺均換算成方公里。

    ②以下越南論據除另有說明外,均引自下列二個越南駐美大使館散發的兩種文件:一 、「The Vietnamese Island of Paracels and Spratly (Sic )」,in Press and Information Office Release,Vols. 5 &6 (March 16, 1959, Washington)。二、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Vietnam Information Office,Fact Sheet, No.2/74 (January 28,1974, Washington)。

    ③越方迄未公佈此一地圖,在美國東部各大圖書館中均未能查得此圖。

    ④本案詳見後述之中國論據中。

    ⑤日本「台灣總督府令第三十一號」。昭和十四年(一九三九)三月三十日,其中将「新南羣島」(Shinan Gunto日本人將西沙南沙合併改稱此名)編入高雄州高雄市管轄區域中。見「官報」,第三六八三號,昭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頁七二○。其經過見,「新南羣島編入」,載「外交時報」,第九十卷第三號(昭和十四年(一九三九)五月一日出版,總第八二六號),頁二○七—二○九。

    ⑥聲明甚簡單,僅稱:「We affirm our right to the Spratly and Paracel Islands,which have always belonged to Vietnam. 」中華民國與中共均未被邀參加和會,詳後。

    ⑦公告原文見 Journal Officiel de la Republique Francaise, Vol. 65, No 172 (July 25, 1933) P. 7794。

    ⑧Fact Sheet,前引註②,頁四。

    ⑨見中央社一九七三年九月廿四日西貢電,南越的文件中未提此令。

    ⑩參閱方豪,「中西交通史」(二),台北:聯合出版中心總經售,民國五十七年七月四日版,頁五十六。

    ○11引自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本,台北中華書局民國五十九年版,頁五十七。

    ○12見其英譯註之Chau Ju-Kua: His Work on the Chinese and Arab Trade in the twelfth and thirteenth Centuries, entitled Chu-fan-Chi, St. Petersburg : Printing Office of the Imperial Academy of Sciences, 1911所附地圖。

    ○13元史,卷一六二頁六。乾隆四年校刊,光緒戊子垂春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校印。

    ○14 圖刊於茅元儀輯,「武備志」,卷二四○,頁一—廿四(一六二一年出版)。全圖影印於周鈺森,「鄭和航路考」,台北:海運出版社民國四十八年出版,頁三——四十八。此書對鄭和航路所經各地均詳加考證,並註經緯度,據周氏研究石星石塘的位置「應尚包括今之南沙羣島。」見該書頁二四六。但「明報月刊」所載葉漢明、吳瑞卿「從歷史記載及輿圖看南海諸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一文中,認爲石星石塘是指東沙羣島,見本刊九卷五期(一九七四年五月號),頁九。

    ○15卷下,頁二(周心如編紛欣閣叢書刊本)。

    ○16卷廿七(張澜輯昭代叢書第五十五冊,民國八年沈鏞堂再補刊重印本。)

    ○17見胡焕庸,「法日覬覦之南海諸島」,載「外交評論」,第三卷第五期(一九三四年五月),頁七二後所刊之圖。

    ○18見「李準巡海記」,載「國聞周報」,第十卷,第三十三期(民國廿年八月廿一日出版)。最近香港「七十年代」雜誌刊有一幅所謂李準巡海的石碑照片。但其中見有「視察紀念,大清光緒二十八年」幾字。見齊辛,「南海諸島的主權與西沙羣島之戰」,載該刊一九七四年三月號(總五十號),頁三十九。按光緒廿八年合公元一九○二年,所以二者之中必有一誤,此事仍待研究。

    ○19 見「西沙羣島交涉及法佔九島事」,載「外交部公報」,第六卷第三號(民國廿二年七至九月),頁二○八。

    ○20見沈鵬飛編,「調查西沙羣島報告書」,(無出版日期及地點,序文說明爲民國十七年六月寫成)。

    ○21「外交部公報」,前引註○19 頁二○九——二一○。

    ○22及○23 可靠方面消息。

    ○24美傳教士丁韙良(W.A.P.Martin)在一八六四年將Henry Wheaton所著之Elements of Internationl Laws譯成中文,題名爲「萬國公法」在同治三年由北京同文館出版。關於國際法輸入中國經過,請參閱丘宏達主編,「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書局,民國六十二年出版,頁五五——六二及其中所引資料。

    ○25 及○26 可靠方面消息。

    ○27見前引註⑦。

    ○28見徐公肅,「法國佔領九小島事件」,載「外交評論」,二卷九期(民國廿二年九月),頁二○——廿一所引外電消息。

    ○28 a. 見「外交部公報」,前引註○19,頁二一九。

    ○29鄭資約,前引註①頁八十。鄭氏未提抗議日期,在其他書籍中均未能查得資料。

    ○30見前引註⑤。

    ○31見「中華民國南海四大羣島節略」,載「聯合報」,航空版.一九七四年二月廿五日。

    ○32見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五日中日和約談判紀錄,載「中華民國對日和約」(中日外交史料叢編)(九),編篡及發行者,台北: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民國五十五年編印,頁五二——五三。

    ○33見同年三月廿八日日本提出之第三次和約稿,載註○32所引書,頁一九○。

    ○34約文刊於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138, P.38以下。

    ○35見「中央日報」,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卅一日,頁一;六月六日,頁一;六月九日,頁一;六月十六日,頁一;七月五日,頁一; 「Chinese Ships Land Unit on Taiping Island」,in Free China Weekly,No. NN-LVI-29 (New York, July 17, 1956),P.2.

    ○36見「中央日報」,民國四十五年六月十日,頁一; 「Vietnamese Claim of Sovereignty Refuted, 「Free China Weekly, No. NN-LVI-26 (June 26, 1956),PP. 3-4; 「Infringement of Nansha Islands Protested, 」id., NN-LVI-36 (September 4, 1956), P. 4。

    ○37見註○31所引资料。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文件集」,第二集(一九五一——一九五三),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一九五八年出版,頁三十二。

    ○39同上.第四集(一九五六——一九五七),頁六一。

    ○40另見新華社一九五七年三月六日自北京發出之英文消息。

    ○41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文件集」,前引註○38,第六集(一九五九),一九六一出版,頁二七——二八及三七——三八。

    ○42同上,第七集(一九六○),一九六二出版,頁一五四。

    ○43見「一九六三年人民日報索引」,一九六五年出版,頁二八八——二八九。

    ○44一九七一年九月廿六日中共新華社報導封美發佈四九六次警告,抗議美機飛入西沙永興島上空。

    ○45同日新華社消息。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文件集」,前引註○38,第五集(一九五八),頁一六二。

    ○47 D.P.O’Connell,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Vol.I, London: Stevens , 1970, P.416。

    ○48 Olivier A. Saix, 「Iles Paracels,」 Terre Air Mer, La Geographie, Vol. 50, Nos, 5 and 6 (November-December , 1933), PP, 240 ,241 ; 譯文引自胡焕庸譯,「法人謀奪西沙羣島」,載「外交評論」,三卷四期(民國廿三年四月),頁九七及九八。

    ○49見民國卅五年(一九四六)二月廿八日簽訂的「中法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的换文」,載外交部編,「中外條約輯編」(中華民國十六年至四十六年),台北:商務印書館,民國四十七年出版,頁一五○——一五二。

    ○50見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38, P. 48以下所載約文。

    ○50 a, 據說一八八三年德國企圖測量南沙各島,但因清政府抗議才停止。見拙文,「南海九島問題之中法日三角關係」,載「外交月報」,三卷三期(民國廿二年九月十五日),頁八二。此事如果屬實,當爲我國對該島已收爲領土重要證據之一,但此事是否屬實仍待考證。

    ○51參開當時我國學者陸東亞意見,見他所著「西沙羣島應有之認識」,載「外交評論」,二卷十期(民國廿二年十月),頁七三。

    ○52 O’Connell, Supra,note 47, P.418。

    ○53見其著International Law , Vol. I, 8th ed, by H. Lawterpacht, London : Longmans, Green, 1955, P. 555。

    ○54参閲當時我國學者意見,見徐公肅,前引註○28,頁廿一;凌純聲,「法佔南海九小島之地理」,載「方志月刊」,七卷四期(民國二十三年四月一日,張其昀編輯),頁四。

    ○55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Kingdom of Spain , Paris, December 10,1898, in United States Foreign Relations, 1898,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01, PP. 832-833。

    ○56見「Situation in Spratlys Being Watched With Interest 」Foreign Broadcasting Information Services, iv, February 4, 1974, P. P1。

    ○57參閱拙著所引資料及討論,Hungdah Chiu, ed., China and Question of Taiwan: Documents and Analysis,New York : Praeger,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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