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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纯达《中国海洋邻国海洋立法备忘录》

  • 【篇名】:

    《中国海洋邻国海洋立法备忘录》

    【作者】:孙纯达
    【刊名】:《现代舰船》
    【期号】:1997年第4期
    【时间】:
    【机构】:
    【摘要】:
    【转载自网址】:http://www.shipnet.com.cn:8080/mseo/zazi97/974_02.htm2005-12-17上网检视
    【本站加入时间】:(2005-12-17)
    【本站收集编号】:10


    孙纯达《中国海洋邻国海洋立法备忘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这部《公约》是在1973年12月到1982年12月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它是调整国际间海洋权益问题、涉及各国利益的一部国际法。根据《公约》规定,各濒海国可以拥有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最多可达350海里的大陆架。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即约1.3亿平方千米的海域将成为这些国家的管辖海域,而这些国家陆地领土总面积大约也为1.3亿平方千米。换句话说,由于《公约》生效,濒海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将平均向海洋扩展1倍。从较长远的观点看,这一扩展对有关国家和世界战略格局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可能不亚于15至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随着世界人口猛增,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和海洋开发技术的提高,各濒海国均十分重视利用《公约》来为本国争取最大的管辖海域。实际上,我国海洋各邻国在《公约》还在酝酿、讨论期间,就开始了国内立法程序,并参照第三次国际海洋会议讨论的内容,在1982年《公约》通过之前就建立了各自的海洋制度和海洋法规。

    日本于1977年3月2日发布《领海法》,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在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和大隅海峡,“领海为各自从基线至其外侧3海里”。1977年6月,日本内阁公布《领海法施行令》,宣布其《领海法》的施行日期为1977年7月1日,公布了日本的领海基线、并对濑户内海和其他海域的领海界线、日本各重要海峡的领海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977年5月2日,日本公布了《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规定其渔业水域为从日本的基线量起的、其每一点距日本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都是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领海法及政令规定的海域除外)。值得指出的是,日本最初是反对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和渔区的,因为日本海洋水产捕捞量每年约1000万吨,其中约一半是在外国海域捕捞的。 但是,正如日本《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开头所说,“为了适应最近国际社会向新的海洋秩序迅速发展的形势及其他以渔业为中心的国际环境的显著变化等,以及为了谋求对水产资源的适当保护与管理”,即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日本还是制定了该法,宣布了200海里渔区。不过,在日本内阁于1977年6月17日公布的《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的施行令》中,规定该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因为日本在中国近海渔场的捕捞量,大大超过中国渔船在日本渔业水域的捕捞量,且鱼货质量也以中国渔场为好,若中国采取相应措施,将对日本极为不利。1996年2月,日本批准《公约》,并宣布实施200海里排他性专属经济水域,不再将中国作为不适用对象。

    朝鲜中央人民委员会于1977年6月21日公布《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规定“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从领海基线起为200海里,在不能划200海里的水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同年8月1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部发布公告,宣布设立“军事警戒线”,该线“在东海(日本海)为从领海基线算起50海里,在西海(黄海)与经济水域重叠”。规定“在军事警戒线区域内(水上、水下、空中)禁止外国人、外国军事舰船、外国军用飞机活动;民用船舶(渔船除外)、民用飞机只有在得到有关方面的事先商定或批准后才能在军事警戒线区域内航行或飞越”。

    韩国于1952年1月8日发布《关于毗邻海域主权的总统声明》,在黄海划定东经124°以东,北纬32°至39°45′为其“国家资源控制和保护区域”。但该声明同时宣布“不妨碍公海航行自由的权利”。1970年1月,韩国发布《海底矿物资源开采法》,公布了划定其大陆架的坐标,其中对中国一侧采用中间线原则,对日本一侧采用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线。1977年12月31日,韩国公布《领海法》,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是朝鲜海峡通过对马岛的一段为3海里。1994年韩国外务部决定将此段领海也扩大至12海里。1992年,韩国发表《防止外藉渔船侵犯韩国海域的若干措施》,规定其渔业保护区在原“国家资源控制和保护区域”的基础上在黄海向西扩展48海里,其外界有一部分与中国领海线重叠。

    越南于1977年5月12日发布《关于越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宣布越南领海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24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为“越南大陆自然延伸部分的海底和底土,凡是大陆架边缘离计算越南领海宽度的基线不到200海里的地方,大陆架扩展到这一基线以外200海里”。1982年11月12日,越南又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公布了其大陆领海基线的11个基点的坐标,同时声称还要宣布属于中国的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1994年越南国会批准了《公约》。

    菲律宾于1961年6月17日发布《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宣布1890年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华盛顿条约、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和1930年美国和英国缔结的条约所述范围内的全部水域为菲律宾群岛的组成部分,即所谓“历史性海域”,同时宣布“菲律宾领海的基线确定为连接群岛外缘岛屿适当点的各直线组成”。菲律宾的这一立法行动遭到了美国的反对,但1982年通过的《公约》采纳了其后一点,形成该公约第47条“群岛基线”。1968年9月18日,菲律宾发表《关于修正第3046号法案第一节的第5446号共和国法案》,公布了其领海其线和基点坐标,并宣布位于北婆罗洲的沙巴为菲律宾领土。1968年3月20日,菲律宾发表第370号总统公告,宣布其大陆架范围为“在邻接菲律宾但在其领海范围以外的、直到其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对此类资源(包括属于定着类的生物机体在内)进行开发的地方”。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宣布第1596号总统法令,将中国南沙群岛的大部分称为“卡拉延群岛”,并蛮横地宣布其为菲律宾领土。同日,菲又发表第1599号总统法令,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984年,菲律宾议会批准了《公约》。

    马来西亚于1966年7月28日发表《大陆架法》,宣布其大陆界外缘为200米等深线或容许开发的深度。1969年8月2日,马来西亚发表《第7号紧急(基本权力)法令》,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79年12月21日,马来西亚公布了一张1∶150万比例尺的大陆架图,将中国南沙群岛南部划入其大陆架范围。1980年4月25日,马l来西亚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印度尼西亚于1960年2月18日发表《印度尼西亚水域法》,宣布其水域由领海和内水构成,领海“是一条宽为12海里的海水带”,并公布了领海基线和基点坐标。1980年3月21日,印尼政府发表《关于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宣言》,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其宽度从测算印度尼西亚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1984年,印尼议会批准了《公约》。

    新加坡独立后,根据1878年英国统治时的《领水管辖法令》及其特殊的地理条件,宣布其领海宽度为3海里,并于1964年4月29日宣布专属海区为12海里。1994年,新加坡议会批准了《公约》。

    文莱于1988年10月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已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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